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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郑广林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广林,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62号原告郑广林,男,1983年12月16日出生,现住广东省湛江市。委托代理人李洁玫,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泽,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广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涂永国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饶丽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