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付风元诉被告卢彦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风元,卢彦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83号原告付风元,农民。被告卢彦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风元诉被告卢彦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于庭外达成和解并已履行,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卢彦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风元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风元撤回对被告卢彦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付风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佳佳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