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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付风元诉被告卢彦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风元,卢彦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83号原告付风元,农民。被告卢彦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风元诉被告卢彦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于庭外达成和解并已履行,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卢彦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风元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风元撤回对被告卢彦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付风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佳佳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