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杨兴勇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兴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053号原告杨兴勇,个体运输户。委托代理人张玉清,十堰东城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朝阳中路**号。代表人陶旭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舒适,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杨帆,湖北天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原告杨兴勇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兴勇于2013年1月28日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兴勇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兴勇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杨兴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军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