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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尾中法立民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20-04-27

案件名称

温佰鑫、庄潺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温佰鑫;庄潺;庄森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尾中法立民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温佰鑫,男,194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海丰县人,住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庄潺,男,195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海丰县人,住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庄森,男,196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海丰县人,住广东丰汕尾市海丰县。上诉人温佰鑫、庄潺、庄森不服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2012)汕海法民一初字第463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第一、海丰县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不能提供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的原因,是前村委没有依法发放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造成的责任。上诉人与村委会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是事实合同。第二、海丰县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与村委会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虽未书面签订,上诉人履行了承包方应履行的义务,土地承包合同成立并生效,即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故上诉人起诉“田寮村委会侵犯并剥夺上诉人承包权,分配权”一案不属于“不予受理”的范围及限制。上诉人请求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发回一审法院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海丰县人民法院已经向上诉人发出了(2012)海法民一初字第46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上诉人已经于2012年8月16日预交了诉讼费用。现海丰县人民法院在已经受理本案后作出不予受理本案的裁定,显属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2012)汕海法民一初字第463号民事裁定;本案由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永杰审 判 员  陈小惠代理审判员  蔡永秀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石佛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