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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复执字第290-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30)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甲,常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复执字第290-2号申请执行人常某甲。法定代理人曹某甲,系申请执行人之母。被执行人常某乙(又名常小勇),系申请执行人之父。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某甲与被执行人常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常某乙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2年3月至10月期间八个月的抚养费9600元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2)复民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常某乙应向常某甲支付2012年3月至10月期间八个月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燕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陈 瑞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荣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