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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立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20-01-08

案件名称

耿忠吉、惠州市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耿忠吉;惠州市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立保字第9号申请人耿忠吉,男,1944年7月7日出生,住台湾台中县,委托代理人吕粤信,系广东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惠州市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赤足坑村三窝。法定代表人马小灿。申请人耿忠吉因与被申请人惠州市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惠州汤泉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5%股权(冻结价值以人民币5936086元为限),惠州百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耿忠吉提供了信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惠州汤泉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5%股权(冻结价值以人民币5936086元为限)。上述股权的冻结期限自送达之日起为一年,如需延长冻结期限,申请人须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天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动解封。上述股权在本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作其它任何形式上的处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凌升光审 判 员  钟翔能人民陪审员  邓志勇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伟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