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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533-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刘启基与惠州帝一豪家具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启基,惠州帝一豪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袁小东2013-1-31核稿人稿件已核,请院长审批。毛振良2013-1-30拟或稿拟单稿位人纪汉雄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533-1号原告:刘启基,男,汉族,住址:广东省兴宁市。身份证号码:×××199x。诉讼代理人:李忠,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帝一豪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法定代表人:谢志贤。诉讼代理人:XX强、李芳云,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53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刘启基以与被告惠州帝一豪家具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为此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惠州帝一豪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为350000元的机械设备、办公用品和产品物料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惠州帝一豪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为350000元的机械设备、办公用品和产品物料(详见查封清单)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毛振良代理审判员纪汉雄人民陪审员李国华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童春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