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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尊地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12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尊地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李勇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12号申请人深圳市尊地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鞠永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李勇鸿。委托代理人杨增荣,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深圳市尊地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的深福劳仲案字(2012)第1111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深圳市尊地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的深福劳仲案字(2012)第1111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为:一、仲裁违反法定程序。1、仲裁委做出裁决时间早于开庭时间。深圳市尊地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收到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出的关于深福劳仲案字(2012)第1111号的开庭通知中开庭时间为2012年8月23日上午9时30分,并且于当日准时开庭。但是2012年11月21日深圳市尊地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收到的深福劳仲案字(2012)第1111号仲裁裁决书显示裁决日期为2012年8月20日。说明开庭前劳动仲裁委已经做出了裁决,不符合法定程序。2、在仲裁开庭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通知深圳市尊地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亦即本案仲裁庭由黎某任仲裁员、赵某任书记员。但仲裁庭开庭时,仲裁庭变成由赵某任仲裁员、赖某任书记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告知深圳市尊地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并说明理由,深圳市尊地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直至拿到仲裁裁决书才知道相关情况,仲裁委的这种行为是严重违反法律关于仲裁程序的规定。3、深福劳仲案字(2012)第1111号劳动争议案件裁决书中涉及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已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故不符合采用终局裁决条件。另外在裁决书中提到申请撤销该裁决的前提是“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也不符合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二、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舞弊行为。据深圳市尊地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核实,该案件开庭时仲裁庭书记员为叶某,而并非裁决书上所显示的书记员赖某。另外,开庭时仲裁员事实上是书记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表现非常不专业、不公正、不客观,深圳市尊地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认为其并不具备仲裁员资格。因此深圳市尊地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存在明显的舞弊行为。三、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对方当事人称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6月8日工资未支付,但是其提供的银行对账单中有意只提供至2012年5月份,而深圳市尊地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并无权限让银行提供其银行对账单,因此无法举证对足额支付事实加以证实。庭审过程中,仲裁员对深圳市尊地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所提交的所有电子资料证据都予以否决,并未提出履行证据公证程序要求,这也直接影响了案件的裁决。综上所述,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该案的仲裁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舞弊行为,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侵犯了深圳市尊地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被申请人李勇鸿答辩称,一、仲裁裁决书符合事实情况,是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的合法裁决书,仲裁过程并未违反法定程序。裁决书所显示的裁决时间经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决定书深福劳仲定(2013)3号确定本案的实际仲裁时间为2012年10月15日。二、深圳市尊地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主张仲裁员有徇私舞弊行为应当提供相应证据,但深圳市尊地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不可能事实上也没有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三、深圳市尊地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并未向李勇鸿发放2012年6月1日至6月8日的工资,李勇鸿提交的工资发放的银行明细对账单显示深圳市尊地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并未发放6月工资。且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应当由深圳市尊地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对其主张提交相应证据,但深圳市尊地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深圳市尊地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事实上也不可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四、深圳市尊地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时间,造成司法资源浪费。请法院依法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尊地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深福劳仲案字(2012)第1111号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有两点:1、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时间早于开庭时间,2、仲裁委员会庭前通知的仲裁员、书记员与开庭时和仲裁裁决书上落款的人员不一致。本院认为,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月6日作出深福劳仲定(2013)3号仲裁决定书,认为因仲裁裁决存在文字错误,将深福劳仲案(2012)1111号仲裁裁决书正文第四页落款处“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更改为“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五日”,该仲裁决定书在天安工作站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已由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留置送达于深圳市尊地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信息的经营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深福劳仲案字(2012)第1111号案件的庭审时间为2012年8月23日,仲裁裁决书落款日期已更正为2012年10月15日,并不存在深圳市尊地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所述的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时间早于开庭时间的情形。另,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深福劳仲案字(2012)第1111号案件庭审笔录记载,仲裁裁决庭审时已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仲裁员为赵某,双方当事人亦签名确认,并未表示异议。深福劳仲案字(2012)第1111号仲裁裁决书落款的仲裁员也是赵某。因此,深圳市尊地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主张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本案仲裁裁决每项裁决的金额均不超过深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因此深圳市尊地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以本案不符合终局裁决条件为由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理由亦不成立。深圳市尊地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主张仲裁员在仲裁时存在舞弊行为及主张李勇鸿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但该公司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对其主张本院均不予采信。综上,申请人深圳市尊地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深福劳仲案字(2012)第1111号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尊地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尊地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  万  阳审判员 蔡  雪  燕审判员 许  炎  兴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露(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