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浔练商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湖州练市培峰金属制品厂与上海电力环保设备总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练市培峰金属制品厂,上海电力环保设备总厂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浔练商初字第44号原告:湖州练市培峰金属制品厂。代表人:周七毛。被告:上海电力环保设备总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纪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练市培峰金属制品厂与被告上海电力环保设备总厂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练市培峰金属制品厂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练市培峰金属制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1元,减半收取1191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诉讼费2261元,由原告湖州练市培峰金属制品厂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 钢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戴建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