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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江商初字第218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朱仁志与袁大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仁志,袁大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江商初字第2183号原告:朱仁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史爱。被告:袁大水。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仁志与被告袁大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仁志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仁志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袁大水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仁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朱仁志负担。审判长 何 旭审判员 周红伟审判员 陈 卫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