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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民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杜崇钢与单信收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崇钢,单信收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民初字第874号原告杜崇钢。被告单信收。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崇钢与被告单信收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崇钢撤回对被告单信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