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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海商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5-01

案件名称

李世光与应永康、潘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光,应永康,潘彩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海商初字第56号原告:李世光。委托代理人:王海波。被告:应永康。被告:潘彩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光诉被告应永康、被告潘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世光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世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柯织虹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丁成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