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莱城民初字第243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时京田与李西侠、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时京田;李西侠;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莱城民初字第2431号 原告:时京田,男,汉族,1955年7月26日生,住莱城区, 被告:李西侠,男,汉族,1966年3月9日生,住莱城区。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 本案现因调解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所有的鲁S×××××号轿车一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月娟 代理审判员 王 洋 人民陪审员 谷道菊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 晓 附: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09、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