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法民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2013)华法民二初字第6号,原告廖玲花与被告伍锡路,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玲花,伍锡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二初字第6号原告廖玲花,女,20岁。委托代理人廖照明,男,32岁。被告伍锡路,男,2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玲花与被告伍锡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玲花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玲花以双方协商处理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玲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廖玲花负担。审判员 戚鲁繁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桂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