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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沙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吕秋萍与被告时建生、第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秋萍,时建生,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民初字第144号原告吕秋萍,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明娇,女,大连天巳联合担保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时建生,男,汉族。第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677号天星罗斯福国际大厦26层。负责人潘守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秋萍与被告时建生、第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秋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0元,退回40元。审判员 卢 妍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倩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