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石民二终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安怀龙与李小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小四,安怀龙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二终字第000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小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怀龙。上诉人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2012)行民一初字第01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小四以庭下已经和解为由于2013年1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小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小四撤回上诉。二审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李小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荣水审 判 员 颜景山审 判 员 孟志刚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彩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