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民四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高玉祥诉李常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祥,李常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四初字第96号原告高玉祥。被告李常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祥与被告李常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玉祥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玉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丹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