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江安执字第411-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开贵申请执行吴小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开贵,吴小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江安执字第411-1号申请执行人张开贵,男。被执行人吴小冬,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安县法院作出的(2011)江安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吴小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小冬履行法院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小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小冬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品”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吴小冬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账户为606714002280067038上的存款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象桥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