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利民一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刁某与沈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某,沈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一初字第00133号原告:刁某,女,199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沈某,男,1992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刁某诉被告沈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刘 丽审判员 刘 慈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