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利民一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刁某与沈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某,沈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一初字第00133号原告:刁某,女,199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沈某,男,1992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刁某诉被告沈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刘 丽审判员 刘 慈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