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黄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956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月2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进运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