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武民二初字第154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李德福与石家庄市华邦土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张慧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福,石家庄市华邦土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张慧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二初字第1545号原告李德福,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告石家庄市华邦土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址:石家庄市裕华区。法定代表人张明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慧敏,女,1973年4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福与被告石家庄市华邦土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张慧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福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德福撤回起诉。审判员  韩根花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