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巨民一初字第192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巨民一初字第1929号原告曹某某,男,197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贾某某,女,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被告贾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某撤回对被告贾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吕耀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牛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