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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阳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长起厂与周宗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长江工程起重机营销有限公司,周宗其,周宗林,周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阳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长江工程起重机营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光兴,总经理。被执行人周宗其,男,1972年5月26日生,汉族,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周宗林,男,1966年8月21日生,汉族,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周德林,男,1970年4月5日生,汉族,住,住攀枝花市东区。本院依据(2013)江阳执字第6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于2013年1月2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宗其所有的长江牌起重机一辆。现因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周宗其所有的长江牌起重机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华安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邹 胜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