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行审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绍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6)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绍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任冬生,施友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绍行审字第173号申请人绍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徐国娣。被申请人任冬生。被申请人施友珍。2013年1月23日,申请人绍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的绍县计生征字(2012)第4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中的征收款66740元。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绍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绍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绍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绍县计生征字(2012)第4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中的征收款6674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俞江忠审判员 桑伟强审判员 雷红莉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雪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