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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立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蔺心生与大诚电讯(深圳)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立保字第10号申请人蔺心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张旭,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良,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大诚电讯(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B座6层610室。法定代表人刘士凯。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深福劳仲案字(2013)10号]。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51958元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谭浪(身份证号码××)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大诚电讯(深圳)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1958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蔺心生的担保人谭浪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布心路鸿园居海天阁A501的房产(深房地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本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审判员  王维斌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征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