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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涡民一初字第0168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龚文敏与谷颜伟、王贵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文敏,谷颜伟,王贵州,河南东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涡民一初字第01687号原告:龚文敏,女,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委托代理人:张汉卿,亳州市谯城区谯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谷颜伟,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王贵州,男,195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被告:河南东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法定代表人:罗天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伟进,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文敏诉被告谷彦伟、王贵州、河南东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文敏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谷颜伟、王贵州及河南东达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龚文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文敏撤回对被告谷颜伟、王贵州及河南东达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长 张 梅审判员 杨立强审判员 穆家运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