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怀执字第0157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北京云水无机料有限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怀执字第0157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云水无机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得田沟村西1000米。法定代表人彭兴山,经理。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桥东街128号。法定代表人张成忠,董事长。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09516号民事判决书维持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7日作出的(2012)怀民初字第0205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给付申请人北京云水无机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七十九万四千四百五十九元八角及利息(以货款人民币七十九万四千四百五十九元八角为基数,自二0一0年八月十二日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日止)。但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二百二十三条、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七十九万四千四百五十九元八角及利息(以货款人民币七十九万四千四百五十九元八角为基数,自二0一0年八月十二日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日止)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二、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千八百七十二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一万零三百四十四元。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被执行人朱纪相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执行员  徐建会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