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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泾民初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泾阳县云阳地区老年协会诉崔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泾阳县云阳地区老年协会,崔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泾民初字第00191号原告泾阳县云阳地区老年协会。负责人蒋某某,男,汉族,居民。被告崔某某,女,汉族。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泾阳县云阳地区老年协会诉被告崔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泾阳县云阳地区老年协会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泾阳县云阳地区老年协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泾阳县云阳地区老年协会承担。审 判 长  陈文英代理审判员  朱晓强人民陪审员  赵忠海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萌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