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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宝法沙劳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李某秀与深圳市黄×屋真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秀,深圳市黄×屋真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宝法沙劳初字第174号原告李某秀。委托代理人黎某民,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黄×屋真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某,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某,该公司员工。上述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静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黎某民,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某、胡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对以下事项无争议:一、工作岗位:清洁工。二、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12月30日起至2013年12月29日止。三、仲裁结果:以原告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未能提交未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证明材料,双方关系不属劳动法调整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四、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10月1日至2012年10月24日的工资2,000元及25%经济补偿金500元,被告退回原告罚款100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0年10月24日至2012年10月24日休息日加班工资15,000元及25%经济补偿金3,750元;3、被告支付原告2010年10月24日至2012年10月24日带薪年休假工资2,069元;4、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双方对以下事项有争议:五、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原告于2011年8月10日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因此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此后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因此,原告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六、2010年10月24日至2012年10月24日的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0元。由于双方劳动合同于2011年8月10日终止,原告直至2012年10月29日才就此申请仲裁,被告主张其仲裁请求已经超过一年仲裁时效,对此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存在时效中止、中断的理由,故本院对被告的主张予以采纳,原告诉请2010年10月24日至2011年8月10日休息日加班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故原告要求上述期间的加班工资及及25%经济补偿金,本院不予支持。虽然原告不认可被告提交的工资表,但根据被告提交的深圳发展银行代理业务成功明细表显示,原告每月工资的转账金额与上述工资表中的实发工资完全一致,故本院对上述工资表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根据被告提交的上述工资表显示,2011年8月的休息日加班工资被告已经依法足额发放,2011年9月及之后的休息日加班费以略低于深圳市同期最低工资200%的标准发放。由于原告2011年8月10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双方形成的关系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原告要求加班费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以不低于同期最低工资200%的标准计付,不足部分应当补足,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七、2012年10月的工资:1,258.06元。由于双方均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原告2012年10月份的上班情况,但双方均认可原告上班至2012年10月26日,又因原告的基本工资为同期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月,则本院酌定原告2012年10月的工资为1,258.06元(1,500元×26天÷31天)。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于2012年10月24日对原告作出罚款100元的决定,但对此并未提供任何依据,本院不予认定。又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已经交纳或被告从工资中扣了上述罚款100元(当月工资尚未发放),其要求被告退回,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八、2010年10月24日至2012年10月24日带薪年休假工资:0元。首先,由于双方的劳动合同因原告2011年8月10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2011年8月10日以后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1年8月10日以后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本院不予支持。其次,由于双方劳动合同于2011年8月10日终止,原告直至2012年10月29日才就此申请仲裁,被告主张其仲裁请求已经超过一年仲裁时效,对此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存在时效中止、中断的理由,故本院对被告的主张予以采纳,原告诉请2010年、2011年带薪年休假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黄×屋真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某秀支付2012年10月份工资1,258.06元;二、驳回原告李某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由被告深圳市黄×屋真空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静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琰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