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广民初字第150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广民初字第1504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李清斌,广平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某。原告张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东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邯郸监狱),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4月订婚,男到女家落户,2010年11月17日领取结婚证,2010年农历10月11日典礼同居。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时间不长便因家庭琐事不断吵架生气,被告不承担家庭义务,不尽丈夫责任,对此原告于2011年8月8日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对原告起诉离婚后表示不满,便对其妻及岳父怀恨在心,意欲杀死二人泄愤,于2011年9月12日8时许,携带作案工具窜至原告家中,将原告及其父亲砍伤,并致邻居张某甲轻微伤。案件在审理期间经法院调解未达成离婚协议,原告于2011年10月14日撤回起诉。后被告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原、被告的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夏某辩称,原、被告于2009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相识一年多以后,双方在性格、感情上感觉非常合得来,于2010年11月17日自愿领取结婚证后以男到女家落户方式典礼同居。因婚后女方一直未怀孕,女方父亲很是不满,总是说一些侮辱我的话,并挑拨我与原告的关系,逼着我与原告离婚,我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离婚诉求,继续维持原、被告的婚姻现状。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夏某经人介绍相识、订亲,2010年11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后以男到女家落户方式典礼同居生活,婚后无子女。2011年8月原告曾第一次起诉离婚,后撤诉。被告因婚姻纠纷,意欲杀害原告及其父亲并将原告及其父亲致伤,后被告犯故意杀人(未遂)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仍被羁押)。现原告处有被告的个人婚前财产海信牌32寸彩电一台,四条被子、四条褥子等物品。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以上事实,现有当事人陈述及广平县人民法院(2012)广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等相关证据在卷为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订亲,办理结婚登记后,以男到女家落户方式结为夫妻,婚姻基础较差。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原告第一次起诉后,被告怀恨在心意欲杀害原告及其父亲,并被法院判处刑罚,其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现在原告处被告财产,仍属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原告应予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依法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夏某离婚。二、原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夏某海信牌32寸彩电一台,四条被子,四条褥子。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东兴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逯向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