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民一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南宁市某某某开发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南宁市某某某开发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一初字第535号原告陆某某。被告南宁市某某某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某某某路8号某某E栋2楼。原告陆某某诉被告南宁市某某某开发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姗姗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