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二初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原告吴萍诉被告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萍,李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0336号原告吴萍,女,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被告李强,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萍诉被告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吴萍承担。审 判 长 王 玮代理审判员 黎晓琦代理审判员 肖海娟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