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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郑立民终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光辉与河南方达建筑设备有限公司、郑州市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方达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刘光辉,郑州市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巩义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郑立民终字第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方达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李世东,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光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法定代表人刘体松,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巩义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法定代表人李永生,董事长。上诉人河南方达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光辉、郑州市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巩义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358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河南方达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缴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 丽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相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