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星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郑秋元与桂林市国立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秋元,桂林市国立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陆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星民初字第143号原告:郑秋元。委托代理人:唐桂龙,广西古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涛,广西古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林市国立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普陀路8号。法定代表人:匡增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杰,广西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陆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秋元诉被告桂林市国立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陆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秋元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758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329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 焱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周穆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