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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周国英与李志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英,李志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周国英。被执行人:李志会。申请执行人周国英诉被执行人李志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志会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青法高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志会所有的财产一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金良执行员  杨广耀执行员  张国民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晓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