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东民二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钱少禹与李结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少禹,李结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二初字第00028号原告:钱少禹,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檀盛林,东至县昭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结宁,男,198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钱少禹与李结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钱少禹经本院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金根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智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