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吉中民一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吉林市双嘉环保能源利用有限公司,唐山信德锅炉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双嘉环保能源利用有限公司,唐山信德锅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吉中民一初字第16号原告:吉林市双嘉环保能源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陈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艳玲,吉林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信德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法定代表人:王小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成炯,该公司法务处处长。委托代理人:孙长静,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双嘉环保能源利用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信德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双嘉环保能源利用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双嘉环保能源利用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双嘉环保能源利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97元,减半收取即2379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吉林市双嘉环保能源利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任成审 判 员 刘 然代理审判员 赵翠霞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程美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