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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执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张邦周与被执行人陕西省宁强锰矿劳动争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邦周,陕西省宁强锰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宁执字第00125号申请执行人张邦周,男。被执行人陕西省宁强锰矿。申请执行人张邦周与被执行人陕西省宁强锰矿劳动争议一案,宁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宁劳仲裁字(2013)第13号裁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履行执行款105398.95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了全部赔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宁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宁劳仲裁字(2013)第13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案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进平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