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未执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西安市未央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西安昊科作物保护有限公司、西安喷得绿农化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未央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安昊科作物保护有限公司,西安喷得绿农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033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海婴,理事长。被执行人西安昊科作物保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宪利。被执行人西安喷得绿农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未证经字第2201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昊科作物保护有限公司、西安喷得绿农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新君执行员  张占宏执行员  李 峰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