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南执字第1108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青岛华双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华双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众和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南执字第1108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华双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静华,董事长。被执行人众和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宇澄,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青岛华双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众和担保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2012)南商初字第30139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现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2)南商初字第301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伟审判员  李 光审判员  李志新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晓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