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环法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韦安然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安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环法执字第17号移送执行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韦安然,男。被执行人韦安然刑事罚金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03)环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3年1月21日移送执行,次日本院决定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3)环法执字第17号。执行标的为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得款1050元,用于缴纳罚金1000及本案执行费50元。现移送执行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环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对被告人韦安然并处罚金1000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谭桂宁审 判 员 韦义超代理审判员 李志文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玉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