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镇执民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侯树光与冯道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树光,冯道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镇执民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侯树光,1969年12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冯道看,1976年10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树光与被执行人冯道看故意伤害罪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冯道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侯树光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侯树光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甬镇执民字第19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 扬 胜审 判 员 王 成 国代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波(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