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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海法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马景通与海丰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景通,海丰县国土资源局,海丰县海城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汕海法行初字第10号原告:马景通,男,汉族,1967年12月20日出生,海丰县海城镇人,住海丰县。委托代理人:辛炳流,广东真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丰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林建军,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郭智明,广东海陆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海丰县海城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庄政,职务:镇长。委托代理人:陈心荣,该镇干部。委托代理人:邱忠田,广东商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景通诉被告海丰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第三人海丰县海城镇人民政府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申请人认为涉及本案权源依据有关协议书的效力尚待本院民事庭正在审理该民事案件的审理裁判,本案在权源依据上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应予中止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2)汕海法行初字第10号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刘火标审 判 员 :庄宝喜人民陪审员 :叶城标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本案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郭丁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