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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鸣鹭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成都鸣鹭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41号原告重庆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以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正辉,重庆渝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鸣鹭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广平。委托代理人陈兴常,四川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鸣鹭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鸣鹭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1317.5元,由原告成都鸣鹭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赖武梨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开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