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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江笕商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德胜支行与李小飞、朱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德胜支行,李小飞,朱海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江笕商初字第38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德胜支行,住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327、329、331号。法定代表人胡淤平,行长。委托代理人孙旭权、张玲燕,浙江易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飞。被告朱海燕。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德胜支行诉被告李小飞、朱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德胜支行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德胜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德胜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24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123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合计人民币1477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德胜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汪骏华代理审判员  张 波人民陪审员  张洁丽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