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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邹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张素平与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平,张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邹民初字第7号原告张素平。被告张鹏。本院在审理原���张素平诉被告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素平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素平负担。审判员 仲 磊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永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