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锦江民初字第255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与李晓亮、成都高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李晓亮,成都高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255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负责人康雅琴。委托代理人王蓉。委托代理人蒋春光。被告李晓亮。被告成都高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德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与被告李晓亮、成都高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6月8日受理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以被告李晓亮已经还清贷款本息为由,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加辉人民陪审员 胡士戎人民陪审员 赫亚丽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