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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麟民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王全有与王动员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麟民初字第00059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经双方协商,纠纷已得到解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林玉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