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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户法执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方某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34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52年11月14日生,汉族,职工。被执行人方某某,男,1949年7月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户民初字第0085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其借款29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户民初字第008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利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