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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城法民一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彭绍华,曾惠红与陆家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绍华,曾惠红,陆家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城法民一初字第60号原告彭绍华,男,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0313。原告曾惠红,女,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1820。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范永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陆家强,男,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3815。委托代理人文强,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伍子森,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彭绍华、曾惠红诉被告陆家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彭绍华、曾惠红于2013年1月28日以民事起诉状出现重大笔误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绍华、曾惠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彭绍华、曾惠红负担。审判员  麦燕红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凯宁 来源:百度搜索“”